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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立炉前煤质检测和执法检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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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强化重点用煤单位煤质监管,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构建全省工业清洁用煤体系,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建立炉前煤质检测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入炉煤质检测,强化煤质执法检查,确保全省工业用煤煤质稳定达标。


《意见》明确提出,需要进行炉前煤质检测的包括燃煤电厂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陶瓷等6个行业以及35蒸吨/小时以上非发电燃煤锅炉使用单位


《意见》按照不同区域对煤质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邢台、邯郸、定州、辛集、雄安新区非发电工业用煤要达到《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工业用煤Ⅰ型标准,其他区域要达到Ⅱ型标准。


全省发电用煤全硫≤0.8%灰分≤20%或达到设计要求。


河北省要求,各重点用煤单位应建立煤质检验机构,配备相关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入厂或入炉煤质检测,相关检测台账、使用台账要妥善保存。


对不符合煤质标准或可研设计要求的煤炭,不予燃烧,采取洗选、掺配或者退货等方式进行处理。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将建设炉前煤质检测监管系统,对入厂(入炉)煤质自测、现场抽测、执法检查等信息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执法人员可随时调阅企业燃煤煤质情况。


河北将建立煤质执法检查机制,对重点用煤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对集中供热等无需配煤直接入炉燃烧的煤炭,依据入厂煤质检测报告检查煤质达标情况。


对电厂等需要混合配煤的,除检查入厂煤质外还需要检查实验室出具的混合配煤煤质达标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使用不符合煤炭质量标准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


河北省将炉前煤质管控工作列入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要任务,对工作进度滞后管控不力问题突出的将给予通报约谈并开展督导检查,确保炉前煤质稳定达标,减少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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